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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不缴社保合法吗?


违法。可能是出于流动性大、减小麻烦以及节约成本的考虑吧,但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企业就应为其缴社保。如未参保发生工伤,则单位将承担相应责任,也存在劳动保障部门监管处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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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入工资范围的收入有哪些?


    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主要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休假期间工资、停工期间工资、履行国家或社会义务期间的工资和学习和培训期间的工资。)
    另外,员工每人每月一次提供发票向公司报销的饭贴和交通补贴,不列入工资范围之内。但是,员工无需提供发票,公司作为福利每月发放的饭贴和交通补贴列入工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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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3月计提的工资4月份发,是4月份申报还是5月份申报个人所得税?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在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所以4月份发的工资应在5月份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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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保缴费的基数如何确定?


    根据上海目前规定,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的应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其他职工按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月平均工资性收入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之和(包括车贴和饭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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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保打折算成钱给员工是否可行?


    不行。违法,不但不能降低用工成本,反而会增加成本和风险。如果员工反悔提起仲裁或诉讼,单位仍要补缴,并且发放的社保费很有可能被判定为工资收入,导致社保补缴基数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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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分工资可降低社保基数吗?


    不行。将工资拆分成基础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几部分,这是二年前的做法,现在社保审计口径年年在变,这样拆分达不到降低基数的目的,并有风险。人工成本优化是综合性问题,单纯靠降低社保基数来压低成本的做法既有风险也不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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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个人部分有没有法律风险?


    有风险。主要风险是员工减少收入,而用人单位却增加了成本,总之是好心办了坏事。首先,员工个人未依法缴社保是违法的,应当补缴;二是造成了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基数提高,增加企业成本支出。造成上述风险的原因是,单位的“补贴”行为,造成用人单位和员工个人工资总额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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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成工伤但未缴社保,第三人因侵权赔偿的部分,用人单位还要重复给付吗?


    不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因第三人侵权而发生的工伤,如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或直系亲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侵权的第三人已全额给付劳动者(或直系亲属)医疗费、交通费、残疾用具费等需凭相关票据给予一次赔偿的费用,用人单位不必再重复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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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津贴。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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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哪些项目?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用于保障劳动者在因年老、患病、伤残、死亡、失业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中断就业,本人和家属失业生活来源时,能够从社会(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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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年老退出劳动岗位以后,获得物质帮助,保险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制度,是社会保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我国,国家建立的是基本养老保险,因此养老保险通常也是指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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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从事生产劳动或与之相关的工作时,发生意外伤害,包括事故伤残、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时,由政府向劳动者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提供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根据现行规定,工作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政府经予税收优惠,职工个人不缴费。
    医疗保险是劳动者因患病需要治疗时,由政府向其提供必需的医疗服务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政府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其以税收优惠的形式负担部分费用,职工和用人单位按工资收入的不同比例,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职工退休后,不再缴费)。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职工缴费的全部和用人单位缴费的一部分,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用于职工本人的一般医疗服务,其余基金作为社会统筹,用于全体参保人员的特殊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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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有什么特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可以不参加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它具有强制性和互济性特点。所谓强制性,是指社会保险制度以国家立法形式建立 ,以法律强制力保证实施。所谓互济性,是指未遇到劳动风险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通过缴纳社会保险,为遇到风险的劳动者分担风险。这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表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是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愿意为条件,而是要依法强制参加,并必须依法缴纳规定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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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达到什么条件,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附件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之一》规定:职工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凡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或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10年的人员,均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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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个人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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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退休、退职应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国务院1978年6月2日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该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这一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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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违章造成工伤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年老、工伤、患病、失业、生育等情况下,有依法获得帮助和补偿的权利。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可见,只要劳动者的伤残构成工伤而不论其是否照章操作所造成,其均有权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对工伤保险待遇这一问题,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作出了以下明确规定:(一)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及就医路费企业应当全额报销;(二)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三)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由企业一次性发给相当于伤残职工14个月工资的伤残补助金;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工资降低部分的90%的在职伤残补助金;若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则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 70%的伤残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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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缴纳养老保险费有什么规定?

    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有什么规定?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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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职工有怎样的知情权?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应当按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纳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第十七条还规定:“缴纳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颂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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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破产时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有什么保障?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企业实施破产时,按照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规定,从其破产清产和土地转让所得中按实际需要划拨出社会保险费用由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接收,并负责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和支付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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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社会保险项目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哪些项目职工个人不用缴费?


根据社会保险有关法规规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用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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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合同生效,意味着保险责任的开始吗?

    依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在一般情况之下,如果当事人对合同没有特别约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生效约定了附属条款,则保险合同从符合附属条款约定的生效情形开始生效。
    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是指保险合同自生效到终止的期间。在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与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是致的,但二者以下情况是不一致的。
    (1)追溯保险,即保险责任期间追溯到保险期间开始前的某一个时点。也就是保险人对于合同成立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也要承担保险责任,通常适用于海上保险合同。
    (2)观察期间的规定,一般是合同生效若干日后,保险人才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即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后,比如健康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是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从保险人承担责任开始到终止的期间为保险责任期间。在此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反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才是被保险人真正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期间。依据《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该时间可以约定在合同生效前某一时间点,也可以约定在合同生效后某一时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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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承包或租赁的国有企业,社会保险有什么规定?

    根据1992年劳动部•关于国营企业实施承包租赁以后保障职工保险福利待遇的意见‣,国有企业被承包或租赁后,承包人或租赁人应当把执行国家的社会保险、福利制度的规定,纳入承包租赁合同,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职工病假、伤残、死亡待遇,特别是因工负伤和职业病的待遇,不准随意降低标准甚至取消:要遵循“保证医疗、克服浪费”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劳保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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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哪些工种,可以提前退休?


    劳动人事部1985年3月4日颁布的•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对提前退休工种的标准作了如下规定:
    (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办法理退休;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2)以上所说高温作业,应符合GB4200-----84•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第四级;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应符合GB3608------83•高级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二级,并经常在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无立足点或牢固立足点,确有坠落危险的。
    (3)常年在活泼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和常年在摄氏零度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所在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作业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的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工人的规定办理。